113年度司票字第1204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群帝實業有限公司、陳宏光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聲請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430,000元、
發票日民國111年9月12日)1紙之原本到院。
二、經核本件請求之計息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7.87(計算式為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7.23加碼0.64),
上開基本放款利率
適用
期間係自113年6月17日起,
惟本件利息起算日113年5月14日係在上開日期之前,顯
非適用該利率計算利息,故請提出利息起算日期間適用之基本放款利率表,並確認是否應更請求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