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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李威勳 
相  對  人  黃嘉樂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黃嘉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8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於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113年1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繳納新臺幣2,000元之裁判費。聲請人於113年1月30日收受裁定,惟逾期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是聲請人之聲請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2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2年2月25日
400,000元
112年6月30日
651136

002
112年5月22日
100,000元
112年7月30日
651137

003
112年5月22日
100,000元
112年8月30日
651138

004
112年5月22日
100,000元
112年9月30日
651139

005
112年5月22日
100,000元
112年10月30日
651140

006
112年5月22日
100,000元
112年11月30日
651141

007
112年5月22日
100,000元
112年12月30日
651142

008
112年5月22日
500,000元
未記載
65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