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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黃綵蓁 
相  對  人  董卉庭 

上列當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4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週年利率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紙,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1月18日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56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週年利率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2年8月7日
45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18日
16%

002
111年12月21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18日
6%
CH855303

003
110年3月23日
87,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18日
6%
CH742413

004
111年4月27日
17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18日
6%
CH455353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