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652號
聲 請 人 亞欣影音視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乙○○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聲請人應繳納500元之
裁判費。
二、請提出
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278454、CH278455)2紙之原本到院。
三、本件經核
上開請求之本票2紙,票面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69,000元及30,000元,共計99,000元,
惟聲請狀之
訴訟標的金額記載為69,560元,相對人已部分清償,故請
具狀陳明部分清償係針對何紙本票為清償,又
系爭本票2紙欲請求之金額各為若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