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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6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89號
聲 請
人 李明憲
上列
聲請人
與
相對人
林程翔、永泰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
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永泰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
主管機關
設立登記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併其法定
代理人
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