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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6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89號
聲  請  人  李明憲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林程翔、永泰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永泰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