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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7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00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高瑜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聲請人應繳納1,000元之裁判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