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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7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04號
聲 請
人 曾鶴雲
上列
聲請人
與
相對人
邱珠露間請求
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
第三人
期霖企業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
主管機關
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
代理人
即相對人邱珠露之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