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72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丙○○、甲○○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聲請人應繳納500元之
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甲○○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