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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760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60號 聲 請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宥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LISTINA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LISTINA之居留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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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