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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8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27號
聲  請  人  豐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維 
代  理  人  吳孟庭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順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TH523401)1紙之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