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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官景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信儒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聲請人於民國113年2月16日陳報之補正狀附表,其中票面金額新臺幣60,000元本票1紙,記載之發票日為113年7月26日(票載發票日為110年7月26日),提示日為113年10月28日(尚未屆至之日期),故請更正上開本票之附表發票日及陳報確切之提示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