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8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62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振煒、林陳庭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相對人林陳庭之確切姓名為「林陳庭珍」,故請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