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7號
聲  請  人  潘映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氏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氏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起算日是否為民國112年10月2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