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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8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95號
聲  請  人  鼎祥財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珠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詹雅如、常嘉進及温美鈴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相對人「温」美鈴之姓名,「溫」美鈴,故請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