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939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蘇偉盛
李美玉
禾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
相對人蘇偉盛、李美玉及禾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蘇偉盛、李美玉及禾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發
本票裁定,
惟因
聲請狀具狀人處聲請人印文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非「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聲請狀具狀人處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章,並提出相對人禾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聲請人於113年10月30日收受上開裁定,惟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是本件聲請之要件不完備,自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