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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9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73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振泰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蘇國定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聲請人已繳納1,000元裁判費,故聲請人應補繳1,000元之裁判費。
二、經核本件本票計息利率約定為「按提示日當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公告之消費金融放款指標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五計算」,聲請人陳明系爭本票提示日為民國113年3月5日,查該時點消費金融放款指標利率(月調、季調)均為1.593,故請更正本件請求利率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593計算之利息」。
三、請具狀補正具狀人處,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劉振泰之簽名或印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