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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繼字第 15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535號
聲  明  人  A01    住○○市○○區○○里00鄰○○街00號


            A02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0鄰○○路000號)之手足,被繼承人死亡前已與配偶離婚,其未成年子女乙○○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准予備查在案,父親丙○○、母親丁○○則分別於108年9月16日、105年2月15日死亡,聲明人為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司繼字第000號卷宗核閱無訛。故被繼承人於113年4月18日死亡,聲明人因前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或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而成為繼承權人,並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即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