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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繼字第 17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726號
聲  明  人  A01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甲○○(女,民國57年10月3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00鄰○○路00號)之父,被繼承人離婚無子女,聲明人為第二順位法定繼承人。被繼承人甲○○於113年8月4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