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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繼字第 19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990號
聲  明  人  林銀抱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林昭鎮(男,民國50年3月27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街0○0號)之手足,被繼承人未婚無子女,父親林○炭、母親林○月分別於95年1月13日、98年7月12日死亡,聲明人為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被繼承人林昭鎮於113年8月12日死亡,其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林昭鎮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