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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繼字第 20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014號
聲  明  人  陳巧雯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藍清棋(男,民國25年9月3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里○鄉○○村0鄰○○路00號之23)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因被繼承人之女藍麗卿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聲明人為藍麗卿之女,承襲藍麗卿之繼承順位,為代位繼承人。被繼承人藍清棋於113年8月19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藍清棋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藍清棋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