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明 人 王德昌
一、聲明人係被
繼承人王俊昇(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住所:屏東縣○○市○○○路00巷00弄0號)之手足,被
繼承人未婚無子女,父親王藻文已於90年4月22日死亡,母親王曹鬆已向本院聲明
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142號案件
准予備查在案,聲明人為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此有
戶籍謄本、案件查詢清單在卷
可參。被繼承人王俊昇於112年11月7日死亡,其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
爰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
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王俊昇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