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吳錫豐
一、聲明人係被
繼承人吳錦銓(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住所:屏東縣○○市○○里0鄰○○巷0號)之
直系血親卑親屬,為
繼承人。被繼承人吳錦銓於113年9月10日死亡,聲明人即繼承人雖於被繼承人死亡3個月後方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然該3個月
期間應解為訓示期間,倘繼承人逾3個月期間方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100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1號研討結果
要旨參照)。故
本件經核並無不合,本院
爰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吳錦銓之
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吳錦銓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