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明 人 郭懿萱
上列
聲請人聲明陳報被
繼承人郭叁宜
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所為之民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第5行及第17行關於聲明對被
繼承人郭叁宜「
拋棄繼承事件」,應更正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
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另
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明定,家事
非訟事件,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