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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裁全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1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振泰 
代  理  人  李易真 
債  務  人  蘇國定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以新臺幣(下同)334,000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所有之財產,在1,000,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債務人以1,000,000元為債權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於民國110年6月30日與債權人
   分別簽訂個人購屋貸款契約書與借款契約書,向債權人借款
   2,600,000元、1,000,000元,債務人僅繳付至第31期本息
   後即拒不履行,至113年4月18日止尚積欠債權人本金各2,27
   8,880元、984,161元及依約所生之利息、違約金。債權人多
   次以電話催繳欠款,均未獲清償,又經債權人調閱聯徵資料顯示,債務人已有銀行欠款全額逾期未繳記錄,其信用狀況已有嚴重瑕疵,且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現經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3147號強制執行中,顯見債務人已瀕臨成無資力之狀態而難以清償債務,茲因惟恐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於主文所示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語。
二、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
    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
    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及第526條第1項、第2項定
    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業據提出個人購屋貸款契約書
   、借款契約書、客戶歸戶查詢資料等為證,認其對請求之
   原因已為釋明。關於假扣押之原因,債權人另提出之存證信
   函、聯徵資料、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3147號函文影本等資
   足見債務人資力及財務狀已有不足清償債務之虞,而
   有保全之必要性。是本件債權假扣押之原因亦已為釋明
   ,雖其釋明尚有不足,惟其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
   ,則揆諸前開說明,其假扣押聲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1、第526 條第2 項、第527 條、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江孟姿

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始得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