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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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張有志成
相 對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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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
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假扣押之聲請,由
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依
聲請人之
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之
住所地及主事務所所在地在高雄市新興區,契約履行地在高雄市旗山區,均
非在本院轄區,是本件管轄法院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或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聲請人復未主張本院轄區內有何假扣押標的,則本院就其假扣押聲請無管轄權,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