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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裁全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里港砂石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藍玉意
代  理  人  張有志成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邱崇成即東昇興工程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依聲請人之聲請狀所載,相對人之住所地及主事務所所在地在高雄市新興區,契約履行地在高雄市旗山區,均非在本院轄區,是本件管轄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或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聲請人復未主張本院轄區內有何假扣押標的,則本院就其假扣押聲請無管轄權,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