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謝佩容
相 對 人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兼上一人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妙姈
0000000000000000
盧陳秀霞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相對人即債務人信安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月3日為資金周轉之需,邀同相對人即債務人盧盈傑、蔡妙姈、盧陳秀霞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辦理授信往來,並約定共同遵守授信契約書之各條款。相對人信安實業有限公司於109年6月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6筆,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萬元,
迄今尚有3,991,073元及其利息
、
違約金未為清償。
詎料相對人信安實業有限公司自113年1月起未依約履行,聲請人屢次以電話、書函催討,相對人迄今仍未繳款。依聯合徵信中心資料顯示,相對人盧盈傑、蔡妙姈之還款
記錄延遲60-89天,聲請人以電話聯絡相對人卻已無法取得聯繫,顯見相對人信用及財務收支情形已嚴重貶落,恐已陷於無
資力狀態,顯見其個人早因財務日趨惡化,預期即將面臨
債權人等追討債權,逃避
本案債務清償責任之意圖甚明,設不予及時聲請法院對相對人所有財產、所得實施假扣押保全,而任由其自由處分,則聲請人之債權日後必有不能或甚難實現
之虞,聲請人願供
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於3,391,073元之範圍內
予以假扣押等語。
二、
按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應先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盡釋明
之責,必待釋明有所不足,始得以供擔保補釋明之欠缺准予
假扣押之聲請,如聲請人未為任何釋明,縱其陳明願供擔保
,仍不得認該擔保已補釋明之欠缺,而准其假扣押之聲請。
所謂釋明係指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
之一切證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26 第1 項、第2 項、第28
4 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 條第
1 項規定,係指相對人有日後不能
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者,例如相對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
,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等
情形。至於相對人經聲請人催告後拒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
行之狀態,如
非就相對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
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聲請人之債權
相差懸殊或財務
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亦不能遽
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聲請人對於
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486 號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關於請求之原因,
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
暨申請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等件為證,
堪認已為一定之釋明。然關於假扣押之原因,聲請人固提出催告函,並主張相對人經多次電催後遲未清償,
惟此僅係聲請人片面之指述。又查聲請人雖提出聯徵資料並主張對人盧盈傑、蔡妙姈之還款記錄延遲60-89天,卻無催收或呆帳之記載,不足認定相對人等已達無資力狀態。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
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相對人有隱匿財產
等情,
難謂就假扣押之原因已有釋明,自無從命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從而,本件聲請人假扣押之聲請,於法即有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6 條第2項、第527 條、第95條、第78條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參考資料:103台抗33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