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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裁全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裁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賴塘中 
相  對  人
債務人    駱沛岑即福祥冰品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假扣押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一日所為之一一三年度司裁全字第十四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以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業經調閱該案卷宗核對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