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裁全聲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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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賴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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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裁定事件,
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一日所為之一一三年度司裁全字第十四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以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業經調閱該案卷宗核對
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依
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