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調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周英欽、周○○間之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一)調解之聲請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
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明意旨
略以:相對人周英欽積欠聲請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債務而
迄未清償且經
強制執行之所得數額仍不足清償,因相對人周英欽之被
繼承人劉秋桂於死亡前二年內有
贈與不動產予相對人周○○,按
民法第1148-1條第1項之規定,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爰主張相對人周○○應將所受贈之
上開不動產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劉秋桂所有,且代位相對人周英欽就被繼承人劉秋桂所遺有之上開不動產
予以分割,並聲請就此事項進行調解且於調解不成立時進入訴訟程序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上開主張
乃以訴外人劉秋桂死亡為其前提事實,然
依職權所查之個人戶籍資料
所載,訴外人劉秋桂現仍生存而尚未死亡,
是以聲請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對於訴外人劉秋桂是否死亡一事,僅憑主觀上之臆測而未有查驗足以憑信之事證即逕行聲請調解
暨提起訴訟,
難認有之調解標的且
難謂無重大之疏忽缺漏,因此本件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所規定之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之情形,以及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所規定之起訴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並屬無從補正之情形,從而本件已無先行調解程序之必要,亦無遂行其後訴訟程序之餘地,
是故逕予駁回聲請人本件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8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