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國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鮮大師食品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周伯彥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振堂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屏東縣政府衛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