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執事聲字第13號
異 議 人 李茂華
上列
異議人就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
債務人鄧壽元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
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8日本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1年度司執字第13229號裁定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