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5號
異 議 人 魏漢傑
上列
異議人與
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
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9日本院
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3年度司執字第13425號裁定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