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號
異 議 人 劉治明
上列
異議人與
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
異議人對於本院
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所為112年度司執字第68189號裁定提出異議,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異議人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世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