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5號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林建樑間
拆屋還地聲明
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10分之5),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