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執破字第1號
上列
聲請人因豪鑫貿易有限公司執行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破產管理人製作如附件所示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
按在第一次
債權人會議後,
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
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
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
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破產人豪鑫貿易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本破產事件可供債權人分配之破產財團現金為新臺幣(下同)571,439元,依法應優先分配之稅捐破產債權為226,733元,應受分配之普通債權102,298,706元,而可供普通債權分配之金額為344,706元,則普通債權之分配比例為0.3368%,普通破產債權分配金額共計344,542元,破產財團帳戶餘額164元將抵充郵資及匯費等財團費用,如有不足部分由破產管理人墊付;因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未申報債權,因此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而未列入分配表中,再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核算結果,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附件所示,
爰聲請認可並公告附件所示之分配表等語。
三、
本件聲請經
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經細閱檢視破產管理人製作之破產債權分配表並無違誤,應予認可,爰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廖文忠
如對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分配表:如附件
附錄:
※破產法第139條: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
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
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
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附件:破產人豪鑫貿易有限公司債權分配表
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執破字第1號
宣告破產裁定:113年8月7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破更一字
第1號
申報債權期限:113年10月24日起至113年11月25日止
資料日期:1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