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補字第41號
原 告 李秀惠
李秀芬
李秀貞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秀芳、李政達間請求返還
特留分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
訴之聲明與
請求權基礎不明確,原告應補正
本件對被告請求之訴之聲明及
請求權基礎。
二、被
繼承人李明朗之除戶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
遺產清冊、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如遺產中有
不動產,應提出最新土地或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姓名資料勿遮蔽)。
三、被
繼承人李明朗之所有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死亡者,其除戶戶籍謄本;如有
代位繼承、再轉繼承者,應提出被代位者、代位繼承者及再轉繼承者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