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補字第 4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74號
原      告  甲○○  

            丙○○  

前列甲○○、丙○○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芝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據原告主張之遺產範圍及被繼承人張○○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遺產價額分列如附表所示,合計為25,592,671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061,781元〔計算式:25,592,671元×1/3×2=17,061,780.6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21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核定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
全部
43,350元
2
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
全部
14,614,830元
3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7,536,780元
4
屏東縣○○鄉○○段000○號建物
全部
1,566,500元
5
屏東縣私立愛群幼兒園之經營權
全部
1,650,000元
6
臺灣土地銀行枋寮分行存款
全部
485元
7
合作金庫銀行枋寮分行存款
全部
160元
8
華南銀行佳冬分行存款
全部
33,757元
9
高雄銀行小港分行存款
全部
9,964元
10
中華郵政公司佳冬郵局存款
全部
136,413元
11
佳冬鄉農會存款
全部
161元
12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
有限公司餘額
全部
271元



總計:25,592,671元
備註:
1.編號1至編號3價額分別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公告土地現值、面積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
2.編號4價額依屏東縣政府財稅局110年房屋稅繳款書所載。
3.編號5之經營權部分屬財產權之訴訟,該訴訟標的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價額為新臺幣
  1,650,000元。
4.編號6至12價額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