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補字第474號
原 告 甲○○
丙○○
前列甲○○、丙○○共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乙○間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未據原告繳納
裁判費用。
經查,據原告主張之遺產範圍及被
繼承人張○○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所載之遺產價額分列如附表所示,合計為25,592,671元,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061,781元〔計算式:25,592,671元×1/3×2=17,061,780.6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216元。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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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編號1至編號3價額分別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公告土地現值、面積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 2.編號4價額依屏東縣政府財稅局110年房屋稅繳款書所載。 3.編號5之經營權部分屬財產權之訴訟, 惟該訴訟標的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價額為新臺幣 1,650,000元。 4.編號6至12價額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