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法令判解系統
裁判書系統
:::
網站導覽
司法院首頁
行動版
網頁縮放
司法信箱
裁判書系統
首頁
裁判書查詢
簡易案件查詢
除權判決查詢
公示催告裁定查詢
系統說明
:::
去格式引用
分享網址
名詞查詢
名詞收集
裁判易讀小幫手
友善列印
轉存PDF
分享
P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補字第 5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鄭○賢
上列
聲請人
聲請
監護宣告
事件,未據其繳納
裁判
費用。
經查
,
本件
係因
非
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家事事件
法第97條
準用
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
非訟事件
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