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補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蔡○柱 住雲林縣○○鄉○○0○00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給付
扶養費等事件,未據其繳納
裁判費用。
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
相對人蔡○麒、蔡○瑛、蔡○萍應分別自
聲請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
按月給付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8,000元,聲請人出生於民國40年,參考內政部統計處公告簡易生命表,餘命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
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故本件聲請之標的價額核定為2,880,000元(計算式:8,000元×10年×12月×3人=2,880,000元)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