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補字第74號
原 告 甲○○ 住屏東縣○○市○○路00之0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乙○○等人間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
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
繼承人丙○○、丁○○之除戶
戶籍謄本;原告甲○○、被告乙○○、戊○○、己○○及庚○○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
繼承人丙○○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或免稅證明書。
三、屏東縣○○市○○段○○段00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屏東縣○○市○○路00之0號建物之房屋稅籍資料。
四、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性質上為固有
必要共同訴訟,其
訴訟標的對於被繼承人丙○○之全體繼承人必須
合一確定,應以繼承人全體為原告及被告,始為
當事人適格。茲命原告應重行提出以被繼承人丙○○之全體繼承人為原告或被告之訴狀,並檢附與
被告人數相符之書狀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