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補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劉坤泰
相 對 人 劉聚仁
劉欣茹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劉聚仁、劉欣茹間請求給付
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且
聲請人未載明欲請求相對人2人每月給付之扶養費金額為何,致本院無法核算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請求相對人2人每月給付之扶養費金額。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