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補字第85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
乙○○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丙○○間
免除或減輕
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相對人之餘命超過10年,其扶養所需金額應超過新台幣(下同)百萬元,而未滿千萬元,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 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