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補字第90號
原 告 王藩○○ 住屏東縣○○市○○路0巷0弄0號
被 告 王○○
被 告 王○○
上列
當事人間○○○○○○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原告請求○○○○○○○○、○○○○,依其主張請求○○○○○○○○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另○○○○部分分得的金額為000,000元,故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所有之利益為準核定為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00,000元。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