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小上字第29號
上列
上訴人林德城與被上訴人遠時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僅陳述訴求,但並未說明
訴之聲明為何?(如原判決何部分應廢棄?欲請求之25247元係應再給付25247元或總共給付25247元?等等),致本院無從明白上訴人訴求,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陳報明確之訴之聲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