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冠安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屏東縣佳冬鄉公所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98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萬4,7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劉千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