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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債務 人  陳榮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查並未繳納聲請費。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