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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聲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債務 人  許慧貞 


代  理  人  陳雅琴律師
相  對  人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債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蔡麗惠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許慧貞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下稱消債條例)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9號裁定免責確定,茲因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9號依職權裁定免責事件卷宗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依前揭說明,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