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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聲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債務 人  張雅雯即張秀華

相  對  人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王傳舜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張雅雯即張秀華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9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3年5月17日確定在案,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