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建富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心漪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
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以112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60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3年5月31日確定在案,
爰依法為
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
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
復權,依據
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