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聲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債務 人  柯昕瑀即柯秋滿即洪秋滿


代  理  人  蔡明哲律師
相  對  人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柯昕瑀即柯秋滿即洪秋滿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下稱消債條例)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1號裁定免責確定,茲因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1號依職權裁定免責事件卷宗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依前揭說明,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