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聲字第33號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心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王淑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蔣宜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法定代理人 程俊
代 理 人 陳怡潔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下稱消債條例)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裁定免責確定,茲因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依職權裁定免責事件卷宗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依
前揭說明,其向本院聲請復權,
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